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政瑋 (即 阮東珀 之繼承人)
阮莉萍 (即阮東珀之繼承人) 阮紫媚 (即阮東珀之繼承人) 阮旭晟 (即阮東珀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