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嗎啡及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八六九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業經送強制戒治中,扣案之安非他命鑑驗後餘一點四四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