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45號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尚欠新台幣肆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