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14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六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