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42號聲明人丙○○○
乙○○○
56號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拋棄繼承事件,查本件應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350元,不足650元,茲限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明,特此裁定。聲請人並應補正其2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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