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五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