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8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先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四日送達上訴人。本院再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將該裁定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查。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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