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文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復經徵詢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6次有期徒刑1年2月8次有期徒刑1年4月8次有期徒刑1年3月5次有期徒刑1年5月1次有期徒刑1年1次犯罪日期110年5月13日110年1月6日110年1月6日至110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267號等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2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9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62號等110年度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45號等判決日期110年07月28日110年07月30日111年0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62號等110年度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45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8月24日110年09月07日111年02月14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7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75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