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承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承恩因犯詐欺等十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何承恩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八號判決係以程序駁回上訴確定,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何承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6次)│├────────┼────────┼────────┼────────┤│犯罪日期│96年6月15日│100年5月4日│100年4月28日至10│││││0年5月20日(6次)│├────────┼────────┼────────┼────────┤│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5747號│少連偵字第59、10│少連偵字第59、10││││3號│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100年度易字第314│100年度易字第314││實││6號│6號│6號││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7日│101年2月23日│101年2月23日│├─┼──────┼────────┼────────┼────────┤││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定├──────┼────────┼────────┼────────┤│判│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5│101年度上易字第5│101年度上易字第5││決││6號│68號│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7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235號│執字第6949號(編│執字第6949號(編││││號2至5號應執行有│號2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4次)│(2次)││├────────┼────────┼────────┼────────┤│犯罪日期│100年5月14日至10│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21日(4次)│0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59、10│少連偵字第59、10││││3號│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4│100年度易字第314│││實││6號│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3日│101年2月23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5│101年度上易字第5│││決││68號│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949號(編│執字第6949號(編││││號2至5號應執行有│號2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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