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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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李孟娟 被告 王峻偉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偵字第7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孟娟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原告李孟娟所指被告王峻偉所涉犯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惟尚未起訴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於100年2月2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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