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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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15號原告 尤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被告 賴萬益 訴訟代理人 賴寶蓮 被告 林賴秋桃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賴品君
賴秋敏 賴楊麵 賴寶雲 賴淑琴 賴錦泉 賴錦龍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附記:本件原告起訴時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編號B、C所示違
章建物為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 賴得金 出資所建,性質上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而追加被告賴秋敏、賴楊麵、賴寶雲、賴淑琴、賴錦泉、賴錦龍等人為被告,嗣於訴訟中撤回對被告賴品君、賴秋敏、賴楊麵、賴寶雲、賴淑琴、賴錦泉、賴錦龍等人之起訴,除賴錦泉外,至遲於100年2月23日經合法送達撒回狀,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意旨,本件是否已發生訴訟繫屬消滅之效力之法律意見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