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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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桂香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桂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羅桂香因犯違反藥事法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羅桂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至100年3月│98年12月16日│99年5月5日│││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389號│第15273、18726號│第15273、18726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2│100年度上訴字第241│100年度上訴字第241││事實審││7號│2號│2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21日│101年1月5日│101年1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2│100年度上訴字第241│100年度上訴字第241││判決││7號│2號│2號││├────┼─────────┼─────────┼─────────┤││判決│100年10月6日│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746號、101年│字第3421號、101年│字第3421號、101年│││度執更字第1717號(│度執更字第1717號(│度執更字第1717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易服│有期徒刑10月,易服│有期徒刑10月,易服│││社會勞動中)│社會勞動中)│社會勞動中)│└────────┴─────────┴─────────┴─────────┘┌────────┬─────────┬─────────┬─────────┐│編號│4│5││├────────┼─────────┼─────────┼─────────┤│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9月4日│99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續字第491號│續字第4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智訴字第3號│101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智訴字第3號│101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9日│101年5月9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90號(編號4│字第6690號(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