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小字第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營小字第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張詠晴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營小字第3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2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玖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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