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4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4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林發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壹
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劉容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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