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楊少齊
楊 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少齊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楊振榮 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0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74,311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楊少齊自民國103年5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34,78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楊振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8,611元│振榮│4月11日起│││├──┼─────┼─────┼──────┼─────┼───────┤│002│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57,588元│振榮│4月11日起│││├──┼─────┼─────┼──────┼─────┼───────┤│003│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5,639元│振榮│4月11日起│││├──┼─────┼─────┼──────┼─────┼───────┤│004│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58,539元│振榮│4月11日起│││├──┼─────┼─────┼──────┼─────┼───────┤│005│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58,589元│振榮│4月11日起│││├──┼─────┼─────┼──────┼─────┼───────┤│006│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58,589元│振榮│4月11日起│││├──┼─────┼─────┼──────┼─────┼───────┤│007│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58,607元│振榮│4月11日起│││├──┼─────┼─────┼──────┼─────┼───────┤│008│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58,607元│振榮│4月11日起│││├──┼─────┼─────┼──────┼─────┼───────┤│009│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60,007元│振榮│4月11日起│││├──┼─────┼─────┼──────┼─────┼───────┤│010│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60,007元│振榮│4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611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588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639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539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589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589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607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607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007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楊少齊、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007元│振榮│5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