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36號
原 告 丙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6月5日12時許,駕駛原告承保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於國道一號公路南下192公里處因
閃避不當擦撞護欄翻覆而毀損,經修復費用為新台幣(下同
)28萬元,原告賠付完畢,因被告肇事時係持遭註銷之駕駛
執照,已違反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故
請求被告給付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
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統一發票、估價單、照片等在卷可佐,
被告未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