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4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 廖忠義 債務人 郭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廖忠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陸萬玖仟零參拾捌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廖忠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廖忠義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家榮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