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儒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聲字卷第9頁)。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是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
六、本院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等因素(無意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月23日106年12月26日107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70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2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20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61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6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456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7、8月間某日107年3月23日107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91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61號、第14936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61號、第149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侵簡字第4號107年度訴字第84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107年度訴字第84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6日108年9月11日108年9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侵簡字第4號107年度訴字第84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107年度訴字第84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9年1月7日109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173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9號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至6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1次)有期徒刑1年5月(4次)有期徒刑1年4月(5次)犯罪日期106年12月22日107年1月17日、107年3月27日、107年3月28日、107年4月1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4月2日、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148號、第31645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1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9日113年4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日113年5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9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27號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8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