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4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許復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理由容後補等語。
二、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復豪(下稱受刑人)雖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明異議,然其聲明異議狀尚未特定對何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且未敘明具體聲明異議之理由,嗣經本院於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受刑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於受刑人所在監之監所,由其本人親收,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受刑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本件有何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情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志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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