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0點八公克,然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易字第一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本案受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三八二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九號偵查卷查明,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