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八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法官鄭文棋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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