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債權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上列債權人為請求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莊俊慶 發給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已設戶籍為其住所,債權人對之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應以該住所之住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此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之審查意見可資佐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莊俊慶戶籍地址為嘉義縣溪口鄉○○村○○○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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