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訴人 陳康秋月
陳瑞智 陳家豪 陳宏文 陳姵清 陳榮華 陳金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上訴人 林秀利 訴訟代理人 陳雅穎
陳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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