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抗告人 陳佳田 相對人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300-E2區高雄市二支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就民國103年
9月4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前段、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復於同年9月4日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惟抗告人於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前即同日上午9時57分已繳納上訴裁判費完畢,有收據1紙存卷可查,是其上訴程式已經補正,原裁定不及審酌而駁回其上訴,即有未合。從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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