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4號聲請人 郭俊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柳昱成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台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於103年8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