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原告 陳佳田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被告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300-E2區高雄市二支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 鄭鈞懋 律師 周慶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國際獅子會乃一國際性公益服務社團,於國際總會組織體制上,將臺灣編為國際獅子會第300複合區,其下再依區域分為A1至G2共15個副區,各副區設有總監1人,各副區總監組成總監議會,並設總監議會議長1人,由各副區輪流推出候選人參選。適民國104至105年度之臺灣總會總議長,輪由被告推出候選人,故被告需先選舉第二副總會長,翌年並自動遞升第一副總會長,再進而擔任總監議會議長。原告為被告區內之會員,且符合參選第二副總會長之資格,詎被告為阻撓原告參選,竟於102年1月23日召開第16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於第5案提案要求該年度第二副總會長之候選人,需提出選舉辦法所未規定之國際獅子會總裁(監)當選證書暨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高雄市第二支會理事長當選證書,以供審查,如證件不全即無法登記參選。嗣被告再於102年3月27日召開第1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於第3案提案審查該年度第二副總會長候選人資格,原告終因無法提出該等證書,而未能通過資格審查。被告上開二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實與國際獅子會之憲章,及被告之選舉辦法抵觸,且未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應屬無效。為除去原告參選資格存否之法律上地位不安定狀態,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及原告具參選資格等語,並聲明:㈠確認被告於102年1月23日召開之第16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所作成提案第5案之決議無效。㈡確認被告於102年3月27日召開之第1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所作成提案第3案之決議無效。㈢確認原告具有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102至
103年度第二副總會長之被選舉人資格。
二、被告則以: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102至103年度之第二副總會長不僅已選舉完畢,且任期至103年6月30日已屆滿。又被告為求團體之和諧,經協調後,於103年3月17日第17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4案決議通過重新選舉,並於103年4月26日第18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原告為103至104年度之第一副總會長,是原告本件顯已無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被告102至103年度第二副總會長之任期已於103年6月30
日屆滿?㈡被告已於103年4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辦理選舉,由原告當選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103至104年度之第一副總會長。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之系爭決議,違反國際獅子會憲章及被告之
選舉辦法,而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及原告具102至103年度第二副總會長之參選資格等語。惟查,被告102至103年度第二副總會長之選舉業於舉行完畢,且任期已於103年
6月30日屆滿。被告另於同年4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辦理選舉,由原告當選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103至104年度之第一副總會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第18屆會員代表大會紀錄1份在卷可稽(院二卷第58頁),足見原告本件起訴之最終目的,即得以參選被告102至103年度第二副總會長之選舉,並於當選後遞升為第一副總會長之目的,已然實現。再者,被告亦不爭執原告已為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103至104年度之第一副總會長,是難謂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何況,本件縱依原告之聲明,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亦無法除去被告第102至103年度第二副總會長之選舉已結束,且任期亦已屆滿之不可逆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實已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本件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其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及其具第二副總會長之參選資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判決所生心證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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