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重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裕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甲○○與 蘇基綠 之前自民國77年間起至92年11月間止係夫妻關係,彼二人於92年11月17日經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以92年度婚字第381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然彼二人在夫妻關係存續中之自90年年中起至92年2月間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彼等無支付能力,因先前曾與在銀行任職之丙○○辦理房屋與信用賃款等業務而認識,甲○○與蘇基綠即向丙○○與其友人乙○○稱彼等係在經營火鍋料銷售之業務,這個行業非常好賺,彼等從日本進貨到臺灣,利潤非常高,若以現金購貨的話,可以大幅降低購貨成本,如丙○○與乙○○願意貸予彼等現金,使彼等可以用現金購物,則彼等願意將上開成本降低的部分,提供一至二成予丙○○與乙○○作為利潤等語。而為了取信丙○○與乙○○二人,甲○○與蘇基綠先以彼等或他人所簽發之支票交付予丙○○及乙○○,因乙○○均將此等貸款或匯款之事宜全權交予丙○○處理,丙○○即依照該等支票之票面金額扣除一成作為甲○○與蘇基綠上開所稱之利潤後,以匯款或給付現金之方式,貸予甲○○與蘇基綠二人票面金額扣除一成後之款項(例如甲○○與蘇基綠交予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之支票,丙○○僅要匯款或給付現金二百七十萬元予甲○○與蘇基綠即可),丙○○嗣後再屆期提示上開支票並獲兌現,此等經兌現之支票大約有一、二百張,兌現總金額至少有五千萬元,又乙○○提示支票並獲兌現之金額約有一千萬元以上;再甲○○與蘇基綠曾帶乙○○至甲○○與蘇基綠之火鍋料公司、工廠與倉庫參觀,讓乙○○相信彼等確實有在經營火鍋料之銷售業務,甲○○與蘇基綠以上開方式致丙○○與乙○○不疑有他,誤認甲○○與蘇基綠應有支付能力,會繼續讓以後之支票兌現,且甲○○與蘇基綠即依往例陸續多次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丙○○,甚至向丙○○與乙○○佯稱如附表所示支票中發票人為 朱秀 玲、 楊景印林瑞成 部分係甲○○與蘇基綠銷售火鍋料之客戶,該等客戶向彼等購買火鍋料所交付之客票,丙○○與乙○○因而認定甲○○、蘇基綠營業狀況良好且有還款能力,以致陷於錯誤而陸續將如附表所示支票扣除票面金額一成後之款項貸予甲○○與蘇基綠,嗣因丙○○與乙○○自92年2月25日起先後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未獲兌現,退票總金額高達一億二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元,丙○○與乙○○在被退票後訪查,始悉 朱秀玲 、楊景印夫妻係甲○○與蘇基綠所經營之火鍋料公司之員工,另林瑞成係甲○○之親弟弟,並非如甲○○與蘇基綠上開所稱之係彼等之客戶云云,始悉受騙,另經丙○○與乙○○結算後,扣抵之前自甲○○與蘇基綠夫妻所取得之利潤後,丙○○共被詐騙至少四千萬元左右之款項,且乙○○共被詐騙至少四百萬元左右之款項。
二、案經乙○○、丙○○告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證人林瑞成在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而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而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本件證人林瑞成在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固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係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為異議之聲明,且均明確表示對於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95年3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而本院審酌彼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再林瑞成在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時,雖未有何具結之情形,然檢察官顯係以其當時是就其本身所涉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偵辦,即以之為犯罪嫌疑人而非以證人身分加以訊問,此顯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之要件有所不符,蓋檢察官既以犯罪嫌疑人而非證人之身分,對林瑞成訊問,當時林瑞成既非證人,則應不能適用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有關未具結即欠缺證據能力之規定。易言之,縱林瑞成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證述時,雖未具結,然當時林瑞成並非證人,而係犯罪嫌疑人,本即沒有具結之必要與義務,縱其未具結,亦不能因此遽謂該等陳述沒有證據能力。故依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前引證人林瑞成之陳述是否屬於傳聞之例外,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
二、卷附告訴人丙○○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帳戶之綜存戶交易資料,暨告訴人乙○○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即之前之 誠泰 銀行)西門分行存摺存款對帳單部分:
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查卷附上開有關告訴人存款帳戶之綜存戶交易資料與存摺存款對帳單,係上開銀行所製作,用以表示告訴人二人過去資金往來明細資料等情,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惟上開資料係銀行內從事業務之人依據銀行電腦先前所存之資料製作而與以列印,此等資料係根據金融交易市場之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正確係較高,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甲○○固坦承與蘇基綠之前自77年間起至92年11月間止係夫妻關係,其夫蘇基綠從88年年起至92年2月20日止,在臺北縣板橋市經營火鍋料業務,而林瑞成係被告之親弟弟,林瑞成、朱秀玲、楊景印三人與被告或蘇基綠沒有任何廠商往來之關係,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遭退票,且該等支票之持有人是告訴人乙○○與丙○○二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略以:「我並未與蘇基綠共同經營火鍋料業務,我當時是在藥廠上班。有關以支票向告訴人二人調借現金均與我無關,是蘇基綠一人所為,我沒有與告訴人二人交涉過,我甚至不認識告訴人乙○○,本案均是蘇基綠一人所為,我並沒有和蘇基綠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云云。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稱略以:「被告並未施用任何詐術,且告訴人在本案並無何陷於錯誤之事,因告訴人丙○○證稱在支票退票之前,蘇基綠以支票調現次數達到一、二百次,告訴人丙○○提示支票獲兌現的金額多達五千多萬元,而告訴人乙○○的部分承認支票獲兌現的金額為一千萬元以上,而期間乙○○是從89年開始,丙○○說從90年開始時間到退票長達二年,在這時間內,調現的支票都有兌現,而且金額如此之大,況告訴人乙○○也自承有到被告的店多次,發票人朱秀玲與楊景印是蘇基綠的員工,告訴人應該有看過他們,所以告訴人所述不知朱秀玲與楊景印是蘇基綠的員工,並不實在。另外,告訴人丙○○自承附表編號10所示發票人甲○○、發票日為91年10月6日之支票,是被告要求延票而沒有軋入,另外有一張附表編號9所示發票人為蘇基綠,發票日為91年11月20日,票面金額為二百萬元,這張支票從卷內影本看來,毫無銀行的戳記,顯然未提示,雖然告訴人不願意陳述未提示的原因,但是這麼大的金額未提示,又不肯說明原因,顯然告訴人在91年10、11月期間就知道蘇基綠的經濟情況不正常,之後仍然借款給蘇基綠,故告訴人已經評估過風險,這與詐欺構成要件不相當,這應只是純粹民事糾紛而已。」云云。惟查:
㈠被告與蘇基綠夫妻如何自90年年中起至92年2月間止,因先
前曾與在銀行任職之丙○○辦理房屋與信用賃款等業務而認識,被告與蘇基綠即向丙○○與其友人乙○○稱彼等係在經營火鍋料銷售之業務,這個行業非常好賺,彼等從日本進貨到臺灣,利潤非常高,若以現金購貨的話,可以大幅降低購貨成本,如丙○○與乙○○願意貸予彼等現金,使彼等可以用現金購物,則彼等願意將上開成本降低的部分,提供一至二成予丙○○與乙○○作為利潤等語。而為了取信丙○○與乙○○二人,被告與蘇基綠先以彼等或他人所簽發之支票交付予丙○○及乙○○,因乙○○均將此等貸款或匯款之事宜全權交予丙○○處理,丙○○即依照該等支票之票面金額扣除一成作為被告與蘇基綠上開所稱之利潤後,以匯款或給付現金之方式,貸予被告與蘇基綠二人票面金額扣除一成後之款項(例如被告與蘇基綠交予丙○○票面金額為三百萬元之支票,丙○○僅要匯款或給付現金二百七十萬元予被告與蘇基綠即可),丙○○嗣後再屆期提示上開支票並獲兌現,此等經兌現之支票大約有一、二百張,兌現總金額至少有五千萬元,又乙○○提示支票並獲兌現之金額約有一千萬元以上;再被告與蘇基綠曾帶乙○○至被告與蘇基綠之火鍋料公司、工廠與倉庫參觀,讓乙○○相信彼等確實有在經營火鍋料之銷售業務,被告與蘇基綠以上開方式致丙○○與乙○○不疑有他,誤認被告與蘇基綠應有支付能力,會繼續讓以後之支票兌現,且被告與蘇基綠即依往例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丙○○,甚至向丙○○與乙○○佯稱如附表所示支票中發票人為朱秀玲、楊景印與林瑞成部分係被告與蘇基綠銷售火鍋料之客戶,該等客戶向彼等購買火鍋料所交付之客票,丙○○與乙○○因而認定被告、蘇基綠營業狀況良好且有還款能力,以致陷於錯誤而陸續將如附表所示支票扣除票面金額一成後之款項貸予被告與蘇基綠,嗣因丙○○與乙○○自92年2月25日起先後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未獲兌現,退票總金額高達一億二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元,丙○○與乙○○在被退票後訪查,始悉朱秀玲、楊景印夫妻係被告與蘇基綠所經營之火鍋料公司之員工,另林瑞成係被告之親弟弟,並非如被告與蘇基綠上開所稱之係彼等之客戶云云,始悉受騙,另經丙○○與乙○○結算後,丙○○共被詐騙約四千萬元左右之款項,且乙○○共被詐騙約四、五百萬元左右之款項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丙○○與乙○○在本院具結證述明確(均見本院95年7月19日審判筆錄)。此外,復有與告訴人二人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而該等支票經提示後被銀行在其上蓋上「拒絕往來戶」之戳記,致該等支票不獲兌現等情,亦有前開支票(均影本)在卷足憑(見93年度他字第247號偵查卷第10至34頁)。足徵被告與蘇基綠夫妻顯係先以讓交予告訴人之支票正常兌現,以此取得告訴人之信任,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與蘇基綠夫妻確有支付能力,被告與蘇基綠夫妻始再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並向告訴人佯稱,發票人朱秀玲、楊景印與林瑞成係被告與蘇基綠夫妻之銷售火鍋料之客戶,以致告訴人誤以為被告與蘇基綠之火鍋料業務有正常經營,然實情並非如此,因林瑞成係被告之親弟弟,惟林瑞成並非被告與蘇基綠夫妻之銷售火鍋料之客戶,如附表所示發票人為林瑞成之支票係其應蘇基綠之要求始將支票借予蘇基綠一節,業經證人林瑞成在偵查中供述明確(偵訊筆錄見本院卷),而被告亦自承朱秀玲與楊景印並非其客戶,被告與彼等並未有何廠商往來之關係等語,告訴人因上開情事陷於錯誤,而以匯款或給付現金之方式,貸予被告與蘇基綠二人票面金額扣除一成後之款項,然被告與蘇基綠夫妻並無支付能力,致該等支票退票,則被告與蘇基綠夫妻顯係以前開施用詐術之方式,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告訴人丙○○因此受有約四千萬元左右款項之損害,告訴人乙○○因此受有約四、五百萬元左右款項之損害等情,堪以認定。再如附表所示支票之退票總金額高達一億二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元,惟告訴人丙○○在本院陳稱其共被詐騙約四千萬元左右之款項,且告訴人乙○○陳稱其共被詐騙約四、五百萬元左右之款項等情如前,顯見告訴人二人前開被詐騙金額之數目,應係將上開支票退票總金額扣抵之前自被告與蘇基綠夫妻所取得之利潤後結算之結果,又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本院將告訴人丙○○之被詐騙金額認定為至少四千萬元,將告訴人乙○○之被詐騙金額認定為至少四百萬元,併此敘明。
㈡抑且,告訴人丙○○在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帳號
為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暨告訴人乙○○在誠泰銀行(現已改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自90年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各有數百筆匯入或匯出款項之紀錄,而該等金額自一萬元、數萬元、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均有,足徵告訴人丙○○所為有關其貸予被告之款項,係其向親友多人籌措後再匯予被告等情之證述,並非無稽,而告訴人乙○○確有將金錢貸予被告一節,亦誠屬有據,否則彼等之前開帳戶焉有可能有如此多頻繁大額之金額款項進出交易之理?㈢至被告之辯護人前開為被告所辯稱之「告訴人丙○○自承附
表編號10所示發票人甲○○、發票日為91年10月6日之支票,是被告要求延票而沒有軋入,另外有一張附表編號9所示發票人為蘇基綠,發票日為91年11月20日,票面金額為二百萬元,這張支票從卷內影本看來,毫無銀行的戳記,顯然未提示,雖然告訴人不願意陳述未提示的原因,但是這麼大的金額未提示,又不肯說明原因,顯然告訴人在91年10、11月期間就知道蘇基綠的經濟情況不正常,之後仍然借款給蘇基綠,故告訴人已經評估過風險,這與詐欺構成要件不相當,這應只是純粹民事糾紛而已」云云,然上開附表編號10所示之支票,票面金額僅有十三萬元,金額並非甚大,又附表編號9所示發票人為蘇基綠,發票日為91年11月20日,票面金額為二百萬元之支票,從卷內影本看來,固無銀行的戳記(見93年度他字第247號偵查卷第11頁),雖可看出該張支票未經提示,然前開二張支票未經提示之原因有許多,縱告訴人丙○○係應被告與蘇基綠之要求而未提示該支票,亦僅能證明告訴人丙○○可能聽信被告與蘇基綠要求不要提示支票之說詞,惟尚難以此即足以推出告訴人當時已知悉被告與蘇基綠的經濟情況不正常之事,故被告之辯護人之前開辯解,並不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另被告之辯護人上開有關支票退票之前,蘇基綠以支票調現
次數達到一、二百次,告訴人丙○○提示支票獲兌現的金額多達五千多萬元,而告訴人乙○○的部分承認支票獲兌現的金額為一千萬元以上,期間長達二年多,支票兌現金額亦頗為鉅大,足以證明蘇基綠應未施用詐術,僅係後來經營不善,致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云云。惟被告與蘇基綠夫妻就是先以讓交予告訴人之上開支票正常兌現,以此取得告訴人之信任,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與蘇基綠夫妻確有支付能力,被告與蘇基綠夫妻始再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而詐得票面金額扣除一成後之款項後,告訴人提示該等支票竟不獲兌現等情,業經本院詳細論述如前;易言之,被告與蘇基綠夫妻係以讓交予告訴人之支票先正常兌現,以此取得告訴人之信任後,告訴人始有可能再貸予彼等更鉅額之款項,此即「放長線釣大魚」之理,而此正是被告與蘇基綠高明之騙術,不如此,告訴人二人焉會有上鉤之理?參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係集中在92年2月間以後始一起退票,而在92年2月間以前幾乎很少有退票之情,足徵被告與蘇基綠即是以此等一開始讓支票正常兌現,直到已詐取到一億多元後,再因沒有支付能力,而讓上開支票退票,如一開即有退票之紀錄,則告訴人將會心生警惕,不可能如此心甘情願的給付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扣除一成後之款項予被告及蘇基綠之理,故被告之辯護人上開辯解,亦不足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反而是更足以佐證被告及蘇基綠此等以「放長線釣大魚」之方式實施詐騙手段之事實。
㈤況被告在本院開庭時,否認其與告訴人乙○○有交涉過,並
表示其不認識告訴人乙○○云云(見本院95年7月19日審判筆錄第17頁),惟當告訴人乙○○在庭上聽聞被告之上開說法時,面露驚訝之神情,並向被告反問:「妳怎麼會不認識我?」等語(見本院95年7月19日審判筆錄第17頁),足徵被告因與其前夫蘇基綠向告訴人借錢之事,而與告訴人有所交涉,被告前開辯稱不認識告訴人乙○○云云,正足以證明被告係畏罪心虛之卸責之詞,益徵被告確有與其前夫蘇基綠共同向告訴人詐騙款項,而與告訴人有所交涉,應毋庸置疑。
㈥綜上諸情參互以析,被告確有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被告所辯,無非係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丙、論罪科刑之理由、應適用之法條及科刑審酌事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詐欺取財罪。復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修正後刑法第28條業於95年
7月1日施行,將舊刑法第28條所定共同正犯要件,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因被告與蘇基綠在本件均已達著手實行詐欺取財之階段,故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適用之結果,對於被告均是相同之結論,即並無何有利、不利之差別,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被告與蘇基綠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前揭先後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其與蘇基綠並無支付能力,竟以事實欄所述之詐騙方式,詐取告訴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所受之損害非輕,其中告訴人丙○○共被詐騙至少四千萬元左右之款項,且告訴人乙○○共被詐騙至少四百萬元左右之款項,足徵被告前開犯行之惡性非輕,況被告犯後矢口犯認犯行,毫無悔意,還振振有詞,且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業經告訴人陳述在卷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丁、共犯蘇基綠目前經檢察官通緝,俟到案後再經檢察官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1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明偉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票面金額│││││││(元)│├──┼────┼───────┼────┼─────┼─────┤│1│蘇基綠│91年11月14日│匯通銀行│AX0000000│32萬│├──┼────┼───────┼────┼─────┼─────┤│2│蘇基綠│92年2月20日│華南銀行│DB0000000│35萬│├──┼────┼───────┼────┼─────┼─────┤│3│蘇基綠│92年2月21日│國泰銀行│AX0000000│40萬│├──┼────┼───────┼────┼─────┼─────┤│4│蘇基綠│92年3月3日│誠泰銀行│DC0000000│14萬│├──┼────┼───────┼────┼─────┼─────┤│5│蘇基綠│92年3月5日│華南銀行│DC0000000│60萬│├──┼────┼───────┼────┼─────┼─────┤│6│蘇基綠│92年3月6日│華南銀行│GC0000000│48萬│├──┼────┼───────┼────┼─────┼─────┤│7│蘇基綠│92年3月14日│國泰銀行│AX0000000│50萬│├──┼────┼───────┼────┼─────┼─────┤│8│蘇基綠│92年3月20日│國泰銀行│AX0000000│50萬│├──┼────┼───────┼────┼─────┼─────┤│9│蘇基綠│91年11月20日│華南銀行│GC0000000│200萬│├──┼────┼───────┼────┼─────┼─────┤│10│甲○○│91年10月6日│彰化銀行│AK0000000│13萬│├──┼────┼───────┼────┼─────┼─────┤│11│朱秀玲│92年2月20日│彰化銀行│PA0000000│78萬4000│├──┼────┼───────┼────┼─────┼─────┤│12│朱秀玲│92年2月21日│彰化銀行│PA0000000│75萬│├──┼────┼───────┼────┼─────┼─────┤│13│朱秀玲│92年2月24日│彰化銀行│PA0000000│83萬3000│├──┼────┼───────┼────┼─────┼─────┤│14│朱秀玲│92年2月25日│彰化銀行│PA0000000│73萬5000│├──┼────┼───────┼────┼─────┼─────┤│15│朱秀玲│92年2月25日│彰化銀行│PA0000000│78萬4000│├──┼────┼───────┼────┼─────┼─────┤│16│朱秀玲│92年2月27日│彰化銀行│PA0000000│80萬3600│├──┼────┼───────┼────┼─────┼─────┤│17│朱秀玲│92年3月7日│彰化銀行│PA0000000│75萬│├──┼────┼───────┼────┼─────┼─────┤│18│朱秀玲│92年3月10日│彰化銀行│PA0000000│81萬3000│├──┼────┼───────┼────┼─────┼─────┤│19│朱秀玲│92年3月10日│彰化銀行│PA0000000│83萬3000│├──┼────┼───────┼────┼─────┼─────┤│20│朱秀玲│92年3月14日│彰化銀行│PA0000000│83萬3000│├──┼────┼───────┼────┼─────┼─────┤│21│朱秀玲│92年3月18日│誠泰銀行│XC0000000│80萬│├──┼────┼───────┼────┼─────┼─────┤│22│朱秀玲│92年3月2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80萬│├──┼────┼───────┼────┼─────┼─────┤│23│朱秀玲│92年3月18日│彰化銀行│PA0000000│84萬2800│├──┼────┼───────┼────┼─────┼─────┤│24│朱秀玲│92年3月18日│誠泰銀行│XC0000000│85萬8000│├──┼────┼───────┼────┼─────┼─────┤│25│朱秀玲│92年3月2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88萬5000│├──┼────┼───────┼────┼─────┼─────┤│26│朱秀玲│92年3月27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7萬│├──┼────┼───────┼────┼─────┼─────┤│27│朱秀玲│92年3月28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0萬│├──┼────┼───────┼────┼─────┼─────┤│28│朱秀玲│92年4月1日│誠泰銀行│XC0000000│82萬4000│├──┼────┼───────┼────┼─────┼─────┤│29│朱秀玲│92年4月1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6000│├──┼────┼───────┼────┼─────┼─────┤│30│朱秀玲│92年4月3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4萬800│├──┼────┼───────┼────┼─────┼─────┤│31│朱秀玲│92年4月4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32│朱秀玲│92年4月6日│誠泰銀行│XC0000000│120萬8000│├──┼────┼───────┼────┼─────┼─────┤│33│朱秀玲│92年4月8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6萬│├──┼────┼───────┼────┼─────┼─────┤│34│朱秀玲│92年4月10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3萬1000│├──┼────┼───────┼────┼─────┼─────┤│35│朱秀玲│92年4月11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36│朱秀玲│92年4月14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4萬│├──┼────┼───────┼────┼─────┼─────┤│37│朱秀玲│92年4月1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2萬1000│├──┼────┼───────┼────┼─────┼─────┤│38│朱秀玲│92年4月1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5000│├──┼────┼───────┼────┼─────┼─────┤│39│朱秀玲│92年4月17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6000│├──┼────┼───────┼────┼─────┼─────┤│40│朱秀玲│92年4月18日│誠泰銀行│XC0000000│88萬2000│├──┼────┼───────┼────┼─────┼─────┤│41│朱秀玲│92年4月21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4萬8000│├──┼────┼───────┼────┼─────┼─────┤│42│朱秀玲│92年4月22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1萬1000│├──┼────┼───────┼────┼─────┼─────┤│43│朱秀玲│92年4月23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0萬│├──┼────┼───────┼────┼─────┼─────┤│44│朱秀玲│92年4月2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6000│├──┼────┼───────┼────┼─────┼─────┤│45│朱秀玲│92年4月27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5000│├──┼────┼───────┼────┼─────┼─────┤│46│朱秀玲│92年4月28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2萬│├──┼────┼───────┼────┼─────┼─────┤│47│朱秀玲│92年4月28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3萬│├──┼────┼───────┼────┼─────┼─────┤│48│朱秀玲│92年4月2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5萬│├──┼────┼───────┼────┼─────┼─────┤│49│朱秀玲│92年4月30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6000│├──┼────┼───────┼────┼─────┼─────┤│50│朱秀玲│92年4月30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5萬│├──┼────┼───────┼────┼─────┼─────┤│51│朱秀玲│92年5月2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52│朱秀玲│92年5月2日│誠泰銀行│XC0000000│85萬│├──┼────┼───────┼────┼─────┼─────┤│53│朱秀玲│92年5月6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7萬│├──┼────┼───────┼────┼─────┼─────┤│54│朱秀玲│92年5月6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5000│├──┼────┼───────┼────┼─────┼─────┤│55│朱秀玲│92年5月8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6萬│├──┼────┼───────┼────┼─────┼─────┤│56│朱秀玲│92年5月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4萬5000│├──┼────┼───────┼────┼─────┼─────┤│57│朱秀玲│92年5月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7000│├──┼────┼───────┼────┼─────┼─────┤│58│朱秀玲│92年5月12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59│朱秀玲│92年5月1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3萬8000│├──┼────┼───────┼────┼─────┼─────┤│60│朱秀玲│92年5月13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7萬6800│├──┼────┼───────┼────┼─────┼─────┤│61│朱秀玲│92年5月13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62│朱秀玲│92年5月14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63│朱秀玲│92年5月16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0萬2000│├──┼────┼───────┼────┼─────┼─────┤│64│朱秀玲│92年5月16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5000│├──┼────┼───────┼────┼─────┼─────┤│65│朱秀玲│92年5月1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5000│├──┼────┼───────┼────┼─────┼─────┤│66│朱秀玲│92年5月2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67│朱秀玲│92年5月27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6萬4000│├──┼────┼───────┼────┼─────┼─────┤│68│朱秀玲│92年5月2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7000│├──┼────┼───────┼────┼─────┼─────┤│69│朱秀玲│92年5月30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70│朱秀玲│92年6月10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5000│├──┼────┼───────┼────┼─────┼─────┤│71│楊景印│92年2月27日│華南銀行│KC0000000│72萬5000│├──┼────┼───────┼────┼─────┼─────┤│72│楊景印│92年2月27日│華南銀行│KC0000000│70萬│├──┼────┼───────┼────┼─────┼─────┤│73│楊景印│92年3月14日│華南銀行│KC0000000│65萬4000│├──┼────┼───────┼────┼─────┼─────┤│74│楊景印│92年3月14日│華南銀行│KC0000000│88萬2000│├──┼────┼───────┼────┼─────┼─────┤│75│楊景印│92年3月20日│華南銀行│KC0000000│70萬│├──┼────┼───────┼────┼─────┼─────┤│76│楊景印│92年4月7日│華南銀行│KC0000000│78萬4000│├──┼────┼───────┼────┼─────┼─────┤│77│楊景印│92年4月10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5萬7900│├──┼────┼───────┼────┼─────┼─────┤│78│楊景印│92年4月12日│華南銀行│GC0000000│86萬8000│├──┼────┼───────┼────┼─────┼─────┤│79│楊景印│92年4月12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2萬5000│├──┼────┼───────┼────┼─────┼─────┤│80│楊景印│92年4月15日│華南銀行│KC0000000│78萬4000│├──┼────┼───────┼────┼─────┼─────┤│81│楊景印│92年4月17日│華南銀行│KC0000000│86萬9000│├──┼────┼───────┼────┼─────┼─────┤│82│楊景印│92年4月18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5萬6000│├──┼────┼───────┼────┼─────┼─────┤│83│楊景印│92年4月23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6萬4000│├──┼────┼───────┼────┼─────┼─────┤│84│楊景印│92年4月25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9萬│├──┼────┼───────┼────┼─────┼─────┤│85│楊景印│92年5月6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7萬5000│├──┼────┼───────┼────┼─────┼─────┤│86│楊景印│92年5月5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9萬│├──┼────┼───────┼────┼─────┼─────┤│87│楊景印│92年5月6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9萬5000│├──┼────┼───────┼────┼─────┼─────┤│88│楊景印│92年5月12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8萬9000│├──┼────┼───────┼────┼─────┼─────┤│89│楊景印│92年5月15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7萬6000│├──┼────┼───────┼────┼─────┼─────┤│90│楊景印│92年5月15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8萬6000│├──┼────┼───────┼────┼─────┼─────┤│91│楊景印│92年5月16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2萬7000│├──┼────┼───────┼────┼─────┼─────┤│92│楊景印│92年5月19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7萬6000│├──┼────┼───────┼────┼─────┼─────┤│93│楊景印│92年5月22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7萬8000│├──┼────┼───────┼────┼─────┼─────┤│94│楊景印│92年5月23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8萬│├──┼────┼───────┼────┼─────┼─────┤│95│楊景印│92年5月27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5萬9000│├──┼────┼───────┼────┼─────┼─────┤│96│楊景印│92年5月28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9萬2000│├──┼────┼───────┼────┼─────┼─────┤│97│楊景印│92年5月30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7萬8000│├──┼────┼───────┼────┼─────┼─────┤│98│林瑞成│92年2月22日│華南銀行│GC0000000│112萬│├──┼────┼───────┼────┼─────┼─────┤│99│林瑞成│92年2月22日│華南銀行│GC0000000│79萬│├──┼────┼───────┼────┼─────┼─────┤│100│林瑞成│92年2月22日│華南銀行│GC0000000│76萬5000│├──┼────┼───────┼────┼─────┼─────┤│101│林瑞成│92年3月7日│彰化銀行│CI0000000│80萬│├──┼────┼───────┼────┼─────┼─────┤│102│林瑞成│92年2月27日│彰化銀行│CI0000000│75萬│├──┼────┼───────┼────┼─────┼─────┤│103│林瑞成│92年2月28日│華南銀行│GC0000000│98萬5000│├──┼────┼───────┼────┼─────┼─────┤│104│林瑞成│92年2月28日│華南銀行│GC0000000│69萬5000│├──┼────┼───────┼────┼─────┼─────┤│105│林瑞成│92年3月10日│彰化銀行│CI0000000│87萬5000│├──┼────┼───────┼────┼─────┼─────┤│106│林瑞成│92年3月17日│華南銀行│GC0000000│84萬5000│├──┼────┼───────┼────┼─────┼─────┤│107│林瑞成│92年3月13日│彰化銀行│CI0000000│100萬│├──┼────┼───────┼────┼─────┼─────┤│108│林瑞成│92年3月20日│彰化銀行│CI0000000│88萬9000│├──┼────┼───────┼────┼─────┼─────┤│109│林瑞成│92年3月25日│彰化銀行│CI0000000│120萬│├──┼────┼───────┼────┼─────┼─────┤│110│林瑞成│92年3月27日│彰化銀行│CI0000000│92萬4000│├──┼────┼───────┼────┼─────┼─────┤│111│林瑞成│92年4月10日│彰化銀行│CI0000000│54萬│├──┼────┼───────┼────┼─────┼─────┤│112│林瑞成│92年4月15日│彰化銀行│CI0000000│113萬│├──┼────┼───────┼────┼─────┼─────┤│113│林瑞成│92年4月17日│彰化銀行│CI0000000│88萬│├──┼────┼───────┼────┼─────┼─────┤│114│林瑞成│92年4月18日│彰化銀行│CI0000000│90萬│├──┼────┼───────┼────┼─────┼─────┤│115│林瑞成│92年4月22日│彰化銀行│CI0000000│91萬8000│├──┼────┼───────┼────┼─────┼─────┤│116│林瑞成│92年4月25日│彰化銀行│CI0000000│93萬│├──┼────┼───────┼────┼─────┼─────┤│117│林瑞成│92年4月30日│彰化銀行│CI0000000│88萬5000│├──┼────┼───────┼────┼─────┼─────┤│118│林瑞成│92年5月27日│彰化銀行│CI0000000│95萬6000│├──┼────┼───────┼────┼─────┼─────┤│119│楊景印│92年5月26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7萬│├──┼────┼───────┼────┼─────┼─────┤│120│楊景印│92年5月23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8萬4000│├──┼────┼───────┼────┼─────┼─────┤│121│楊景印│92年5月20日│華南銀行│KC0000000│99萬5000│├──┼────┼───────┼────┼─────┼─────┤│122│朱秀玲│92年5月23│誠泰銀行│XC0000000│96萬5000│├──┼────┼───────┼────┼─────┼─────┤│123│朱秀玲│92年5月20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7萬6000│├──┼────┼───────┼────┼─────┼─────┤│124│朱秀玲│92年5月20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125│朱秀玲│92年5月27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7萬8000│├──┼────┼───────┼────┼─────┼─────┤│126│朱秀玲│92年5月31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5000│├──┼────┼───────┼────┼─────┼─────┤│127│朱秀玲│92年6月3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5000│├──┼────┼───────┼────┼─────┼─────┤│128│朱秀玲│92年6月4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9000│├──┼────┼───────┼────┼─────┼─────┤│129│朱秀玲│92年6月4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5000│├──┼────┼───────┼────┼─────┼─────┤│130│朱秀玲│92年6月4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7萬│├──┼────┼───────┼────┼─────┼─────┤│131│朱秀玲│92年6月6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4000│├──┼────┼───────┼────┼─────┼─────┤│132│朱秀玲│92年6月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7萬4000│├──┼────┼───────┼────┼─────┼─────┤│133│朱秀玲│92年6月10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9000│├──┼────┼───────┼────┼─────┼─────┤│134│朱秀玲│92年6月13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7萬6000│├──┼────┼───────┼────┼─────┼─────┤│135│朱秀玲│92年6月13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136│朱秀玲│92年6月12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7000│├──┼────┼───────┼────┼─────┼─────┤│137│朱秀玲│92年6月17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8000│├──┼────┼───────┼────┼─────┼─────┤│138│朱秀玲│92年6月1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139│朱秀玲│92年6月1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6000│├──┼────┼───────┼────┼─────┼─────┤│140│朱秀玲│92年6月1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141│朱秀玲│92年6月19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6000│├──┼────┼───────┼────┼─────┼─────┤│142│朱秀玲│92年6月25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9萬8000│├──┼────┼───────┼────┼─────┼─────┤│143│朱秀玲│92年6月24日│誠泰銀行│XC0000000│98萬│├──┴────┴───────┴────┴─────┴─────┤│合計:1億2863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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