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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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WGA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吳冠霆法官王綽光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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