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97號原告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館5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
府分行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
戊○○
14號丁○○丙○○
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就各筆到期之借款補正利息起算日之附表。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