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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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業已自白犯罪,且經審理終結,茲因被告之祖父 楊阿春 中風癱瘓,父親 楊江川 腦幹出血併發肢體殘障,均需家人照顧,爰聲請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強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於民國96年7月4日裁定羈押,復於同年10月1日、11月2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聲請人雖已坦承犯行,且經本院審理終結,然其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被告所述之上開家庭狀況,又非法定應予具保不得駁回之事由,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