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現於台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丙○○
現於台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乙○○
)現於台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其三人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5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8月18日、96年10月1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認其三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18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潘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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