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
戊○○羌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乙○○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另以96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原為新臺幣14,300,000元,嗣原告於96年11月26日具狀減縮聲明為11,300,000元,依減縮後之聲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