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46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定有明文。本件票據發票人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聲請人為發票人之業務代表,並非票據權利人,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財團法人台灣兒│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9月5日│18,050元│DA061578│00000000│││童暨家庭扶助基│二信用合作社││││011365│││金會花蓮分事務│美崙分社│││││││所││││││├──┼───────┼───────┼───────┼───────┼─────┼────┤│002│財團法人台灣兒│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9月20日│18,050元│DA061590│00000000│││童暨家庭扶助基│二信用合作社││││011365│││金會花蓮分事務│美崙分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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