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 律師被告丙○○
(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
(現指定辯護人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丁○○、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丙○○、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4日將其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分別訊問被告等,認渠等羈押理由仍存,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予延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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