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甲○○原告丁○○原告辛○○原告戊○○原告丙○○原告庚○○前列六人共同原告與被告東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己○○、旭暉交通有限公司陳文卿 、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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