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5,985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6,49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