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而被告於審理中迭經本院依其住所予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暨拘票及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復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核閱屬實。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98年4月30日到庭應訊,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該被告到庭,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莊珮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