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9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高永杰 債務人寧德市向陽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敬長 人債務人 黃俊積 (原名: 黃添振 )債務人 莊吉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敬長、黃俊積(原名:黃添振)、莊吉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參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肆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寧德市向陽坊食品有限公司設於福建省,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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