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詹巧薇 被告 韓瑞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許筑婷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