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展龍選任辯護人鄧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8932號),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2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廖建傑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