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即原告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元椒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李宗輝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昆祺
陳婉柔 曹綜仁 林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