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 黃文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淑華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