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 許林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飛大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相對人飛大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許林素娥。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 許順良 因於民國109年3月29日死亡,經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109年12月21日就任,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繼承人同意書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