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之配偶 趙詠鋒 受判決人即被告 高啟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36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為受判決人即被告之不利益得提起再審者,應以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限,告訴人及其家屬依法自無再審之聲請權,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趙詠鋒係告訴人 洪金珠 之配偶,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9頁),且觀其聲請再審之理由,顯係為受判決人即被告高啟源之不利益聲請本件再審,而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係公訴案件,依上開規定,僅能請求管轄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再審,本件再審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張雅涵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