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4號聲請人 王志勝
葉仁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是否拋棄繼承。如欲拋棄繼承,應補正:㈠聲請狀當事人欄之記載。
㈡於聲請狀、遺產拋棄書簽章。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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