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三六七號
上訴人同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鶴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複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四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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