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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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李柳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建義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未逾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