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宸榕 、 高家源 、 劉宜潔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高宸榕、高家源、劉宜潔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