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宸榕高家源劉宜潔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高宸榕、高家源、劉宜潔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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