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
原 告 侯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政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8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