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33號

原告 阮氏 紅日

被告美多利越式美髮店徐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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